一、材料品质——以用新的或复处理过的材料制成的玩具其危险物含量符合以下要求:
1、易燃性—玩具中使用的非纺织品(不包括纸)材料不能是易燃的 。
2、有毒性---玩具或用于玩具的材料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有毒、腐蚀性的、刺激性的、敏化的、产生压力的、放射性的、易燃的和可燃性物质规定了限量。
油漆和类似的表面涂层材料---用于玩具的油漆和其它类似的表面涂层材料必须符合根据消费者产品安全条例颁发的关于铅含量的规定。禁止使用铅含量(计算成金属Pb) 超过油漆总的非挥发性重量或干油漆膜重量的百分之零点零六的含铅或铅化量的油漆或类似的表面涂层。
表面涂层材料中锑、砷、钡、镉、铬、铅、汞和硒的化合物中可溶物质的金属含量与其固体(包括颜料和膜固化材料和干燥材料)重量的比不应超过表1所给出的相应数值。
表1 玩具材料中转移元素的最高可溶含量单位: mg/kg 元素 铅(Pb) 砷(As) 锑(Sb) 钡(Ba) 镉(Cb) 铬(Cr) 汞(Hg) 硒(Se)含量 90 25 60 1000 75 60 60 500
玩具化妆品,液体,糊剂,凝胶和粉末---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玩具的化妆品和液体,凝胶及其它玩具上使用的流动有机物质由于清洁度不够,保质期和污染引起的危险。用于制造和填充玩具的水必须根据纯水的细菌标准来制备。玩具上使用的上述物质的配方必须使上述物质在保质期和合理可预见的使用中不能产生微生物降解。对玩具上使用的上述物质以及他们的组成成份的清洁度必须符合对防止微生物降解的配方。
填充材料---填充玩具的松散填充料不能有来自昆虫,鸟,啮齿动物或其它动物寄生虫侵扰的不良材料,也不能有在良好操作规范可能产生的污物,例如碎片和金属屑。
奶嘴,摇铃不能有目的地含有2(2-乙基已基)邻苯二甲酸酯(也叫做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3、电/热能由额定电压120V的分流电路操作的玩具必须符合根据国家规定。
4、脉冲噪音 在距玩具表面25CM的任何位置时,玩具不能产生瞬间声级超过138分贝(20微牛顿/平方米)的脉冲噪音。声级测量必须采用国家规定的仪器。测量时玩具和 仪器与墙壁、天花板 或其它大型障 碍物相距都必须至少为1米。
二、小物件——本标准的要求是为减少物件对36个月以下儿童造成的摄入或吸入危险
1、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应符合儿童玩具分级标准。
2、口动式玩具
本标准要求涉及通过吹和吸反复开动的玩具,如发声器。用嘴开动的玩具如含有松动的对象,如口哨中的小球或插入件如发声器中的簧片,按程序,当空气从吹口处快速交替吹入或吸入时,玩具内所含的松动对象不得从中脱离。
3、充气玩具内的小对象在充气或放气时不得从玩具上脱离。
三、可接触利边
1、玩具不能有可触及的含潜在危险的利边。供成人组装以及在组装前含有未经保护、有潜在危险的利边的玩具,必须应加帖标识。
2、含潜在危险的金属利边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规定加贴警告标签。供4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能含有功能所需的可触及危险利边。
3、金属玩具可触及的金属边缘,包括孔和槽不能含危险的毛刺和斜薄边或者必须将金属边折叠、卷起,或形成螺旋边或用永久固定装置或涂层复盖。
注2 不管边缘用何方式处理 ,必须符合锐边技术要求。如果使用保护装置,上述装置按适用的程序进测试后不能脱离。
4、模塑玩具模塑玩具的可触及边、角或模子接口处应无由毛刺和溢料产生的危险边缘,或者应被保护使危险边缘不外露。
5、外露的螺栓和螺纹杆如果螺栓和螺纹杆的末端为可触及,螺纹不能有外露的危险利边和毛刺,或者其端部必须由光滑的帽复盖,使危险的利边和毛刺不外露。
四、突起
本要求涉及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玩具中的潜在危险突起。本要求目的在于减少当儿童跌在刚性突起时可能产生皮肤刺伤的危险,例如未受保护的轴端、操作杆、装饰物。由于眼睛和嘴内部的极端敏感性,本要求没有也不准备对身体的这些部位提供保护。如果突起物显示对皮肤产生刺伤的潜在危险,必须用合适的方式对其加以保护,例如将金属末端弯曲或加上表面光滑的保护帽或盖以有效增加可能与皮肤接触的面积。
1、钉和紧固件钉和紧固件不得产生锐尖、锐边、摄入或突起的危险。钉和紧固件的尖端不得突出以致能触及。
2、金属丝和杆件用在玩具内部的金属丝和杆件,如果在使用和合理可预见滥用试验后可触及,其末端必须加以处理以避免存在潜在危险的尖端和毛刺,必须折弯或用光滑的保护帽或盖来保护。用在玩具中起啬刚性或固定外形的金属丝或其它金属材料,如果可用适用的最大外力弯曲60度角,进行试验时不能断裂而产生危险尖端、边缘或突起危险。在组件(金属丝或杆)主轴距组件(金属丝或杆)与玩个主体交叉点的50±1.3mm处,如果组件长度不足50mm时则在组件末端处垂直施加作用力,上述最大作用力必须如下±0.02kg。
五、绳和橡皮筋
本要求的目的在于减少可能同可触及的绳和橡皮盘引起的缠绕和勒伤危险。玩具上的绳和橡皮筋供1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包括拖拉玩具)上含有或系有的绳和橡皮筋,在松驰状态和随便受2.25kg的重量时测量,其最大长度必须小于305mm。如果绳/橡皮筋或多段绳/橡皮筋可缠结或/和形成环状而与玩具的任何部位连接,包括在绳/橡皮筋末端的珠子或其它附着件,在 2.25kg的重力作用下,环的周长必须小于356mm。
1、自缩拖拉绳供1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玩具上绳索牵引机构的可触及绳索,除直径为小于2mm的单纤维绳外,在玩具固定于最易回缩的位置而绳索垂直悬挂并完全伸直进,施加0.9kg的重荷时的回缩距离不得超过6mm。直径为2mm或以下的单纤维绳在按上述方法测试,在承受0.45kg的重量时不应回缩。
2、拖拉玩具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拖拉玩具上长度超过300mm的绳和橡皮筋,不能有可能使绳子或橡盘缠绕成环状的珠子或其它附件。飞行装置的绳和线音系在用来玩耍的飞行装置上超过1.8m长的风筝绳和手牵线,在相对湿度不小于45%温度不超过75。
3、轮、轮胎和轮轴本要求的目的在于消除在正常使用和合理可预见滥用时小轮子或轮胎脱离可能引起的摄入危险,以及玩具上在滥用时可能从玩具上脱落的轮子组合部件上的突起轮轴产生的划伤或刺伤危险。本要求必须用于供96个月或以下儿童使用的预先装配好的和拆装的玩具的运输轮,本要求没有考虑小轮子和小轴产生的摄入危险,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预先装配好的和拆装的玩具的运输轮,本要求没有考虑小轮子和小轴产生的摄入危险。
六、折叠装置和铰链
本要求的目的在于消除用来随便载儿童体重玩具中使用的折叠装置和铰链可能引起的压伤、划伤和夹伤的危险。如折叠机构或铰链的突然倒塌或意外活动而产生剪轧动作;两个铰链部件在铰链线上的间隙变化,以致在铰链某个而不是所有部位可让手指插入。本要求不涉及不能承载儿童重量的玩具卡车车身、运土机械和类似玩具中门边或转轴或铰链部分间隙变化所产生的、一般人公认和熟悉的危险。
1、折叠装置 供正常使用和合理可预见滥用试验的玩具家具和其它玩具,用其折叠装置、支架或撑杆来承载儿童重量或相应重量时,必须有安全制动装轩或锁定装置以防止对象意外或突然的活动或倒塌,或者在对象突然活动或倒塌时必须有足够的间隙以防止手指、手和脚趾被压伤或划伤。
2、铰链线间隙 玩具上固定部分和重量超过0.2kg的活动部分在铰链线上有缝隙或间隙时,如果在铰链线上的可触及间隙可插入直径为5Mmm的圆杆,则在铰链线上的所有部位都必须可插入直径为13mm的圆杆。
七、孔、间隙和机械装置的可触及性
本要求的上的在于消除由于间隙变化可能产生的危险。玩具必须符合本要求。
1、活动部件间的可触及间隙本要求只涉及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活动件间的间隙,该间隙存在夹伤或压伤手指或其它人体部位的潜在危险。本要求包括但不局限于轮妇和刚性轮的凹槽、护板或乘骑玩具轮子和底盘的径向间隙,或电动、发条、惯性驱动的玩具的驱动轮和其它部位。如果上述可触及间隙可插入直径为5mm的圆杆,则必须可插入直径为13mm的贺杆以防止手指夹入。
2、刚性材料上的圆孔 本要求的目的是防止供60个月或以下儿童使用玩具上金属片和其它刚性材料上可触及孔洞而引起夹住手指的危险(可能切断血液循环)。(一般认为非圆孔不会对夹住的手指产生切断血液循环的严重危险)。厚度小于1.58mm的任何刚性材 料上的可触及的圆形孔洞如果可插入直径为6mm的圆杆,插入深度为10mm或以上,则必须也可插入直径13mm的圆杆。
八、 链和皮带
本要求的上的是防止手指伸入支承链的链节之间或链和链轮之间或滑轮和皮带之间而引起夹伤的危险。
1、支承链 供36个月或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用来支承儿童重量的链,如悬挂座位或类似的室内装置,如果可触及而且在松驰状态时两个链节间可插入直径为5MM圆杆。
2、乘骑玩具的链或皮带乘骑玩具上的动力传动链和皮带必须加保护罩。
3、机械结构的不可触性供60个月或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的发条,电池、惯性或其它动力驱动机构不能有可触及的存在夹伤或划伤危险的部件。
4、发条钥匙 本要求的目的是防止手指伸入钥匙与玩具主体的间隙而引起夹伤或划伤的危险。本要求适用于使用发条钥匙的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这种发条钥匙在机械装置展开时旋转.本要求适用于其杆上连有平板并从刚性表面突出的钥匙,而不适用于使用扭力的圆形旋钮钥匙。如果 钥 匙 爪形把手与玩具主体的间隙可插入直径为6mm的圆杆,在钥匙任何位置的间隙也必须可插入直径13mm的圆杆。对于本务款所涉及的钥匙,其爪形把手上不能有可插入直径5mm圆杆的开口。
九、稳定性和超载要求
1、乘骑玩具和座位的稳定性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容易倾到的玩具可能引起的意外危险.本要求考虑了儿童用腿起稳定作用并认识到儿童在倾斜状态时进行平衡调节的本能要求必须用于以下种类供60个月或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带有3个或以上负荷轮子的乘骑玩具,如各种车辆;乘骑活动玩具,如木马;有座位的固定玩具,如玩具家具。一般没稳定基部的球形、筒状以及其它形状的骑乘玩具则不包括在本要求内。
2、倾侧稳定性 本要求认为有两类可能发生的稳定性危险:一类是在骑乘玩具或座位上可用脚起稳定作用,另一类则是脚受封闭结构限制而不能起稳定作用。
3、前后稳定性 本要求涉及乘骑者在乘骑玩具上不能轻易用腿起稳定作用时前后方向的稳定性。骑乘玩具的稳定性试验不驻要在驾驶轮位于前方位置时,而且还要位于前偏右和偏左45。角进行。
4、固定落地式玩具的稳定性 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由于门、抽屉或其它可移动部分被拉伸到最大位置时玩具倾倒可能引起的危险。高度超过760mm。重量大于4.5kg的固定落地式玩具,当其所有可移动部分被拉伸到最大位置并面向下放置在倾斜10。的斜面上时不能翻倒。
5、乘骑玩具和座位的要求 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玩具由于不能承受超载负重而可能引起的意外危险。所有的乘骑玩具,用作座位的玩具,或设计用来支承儿童全部或部分体重的玩具,必须能承受加在座位上的或加在其它用来承受重荷的部件上的重荷而不倒塌。这个载荷 必须是玩具使用年龄组的最大年龄所对应重量的3倍。
十、封闭的空间
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儿童可能被困在如玩具冰箱类封闭式玩具的危险,以及防止如太空头盔类头部封闭式玩具,可能产生的窒息的危险。
1、仿制保护装置(如头盔、帽子和护目镜) 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以下情况可能产生的危险,如护目镜或太空头盔由于制造材料损坏,或仿制保护装置类玩具如足球头盔和护垫的穿戴者将其作为真正的保护装置而不是玩具使用等。
眼睛的保护:所有复盖面部的刚性玩具,如护目镜,太空盔或面罩,必须用耐冲击的材料制造。
2、仿制安全检查保护装置的玩具要加上清楚的标识。 |